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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庞某某、张关文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2********,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社区**村**组,家住大竹县**家园*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4********,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施工员,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社区**村*组。2005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关文,绰号“C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3********,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街道*街*号。2015年2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庞某某、张关文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王某某、陈某某、毛某某、曾某某等5人合伙共同出资在大竹县东柳镇黄家坝村4组承包19.3亩土地种植西瓜。11月初,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雇用挖土机平整田地时发现地下有乌木便进行挖掘出售,被告人廖某某、庞某某在得知该情况后,向陈某某提出可以帮忙解决因挖乌木与周围村民产生的纠纷为由,不出资要入干股。陈某某与合伙人王某某、曾某某等人商量后因担心被告人廖某某、庞某某二人找麻烦,便同意被告人廖某某、庞某某入股并占三分之一的股份。被告人廖某某、庞某某为防止王某某等人私自出售乌木,先后指派李某某及被告人张关文到场监督乌木挖掘情况,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被告人廖某某、庞某某。2017年12月13日,毛某某等人将出土的约11吨乌木运输至渠县以7.6万元的价格出售,陈某某、王某某到渠县清算账目后分得4.26万元。2017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张关文得知王某某、陈某某从渠县回到大竹,被告人廖某某便安排被告人张关文开车,在大竹县兵峰驾校附近将王某某、陈某某乘坐的小轿车截停,被告人廖某某强行让陈某某、王某某二人上了被告人张关文驾驶的车,随后将陈某某、王某某二人带至东柳工业园区附近无人的偏僻路口,被告人廖某某要求分钱。因出售乌木的钱不够支付所有支出的费用,陈某某、王某某不同意分钱。被告人廖某某便给被告人庞某某打电话,随后被告人庞某某乘坐出租车和李某某、张某j甲、张某乙到了东柳工业园区附近偏僻路口,被告人庞某某下车便要求分4万元,王某某不同意,被告人庞某某便打了王一耳光,并对王进行辱骂、推搡。在被告人廖某某驾车同庞某某离开现场回到大竹县城开车时,被告人庞某某吩咐被告人张关文等人看守,只要王某某、陈某某不拿钱出来就不放人走。后被告人庞某某、廖某某两人各驾驶一辆车回到现场,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害怕挨冻和再次挨打,让陈某某拿出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廖某某。次日,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庞某某要求退还3万元钱,被告人庞某某退还3000元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三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到案说明等;2.证人曾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彭某甲、罗某某、彭某乙、彭某丙、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庞某某、张关文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庞某某、张关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关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兆芬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庞某某、张关文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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