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平昌县政务中心办事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街**段**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巷**号**栋**单元**楼**号。2006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0日以巴检一部交诉〔2020〕3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租赁平昌县新平街道天使广场小区B栋3号楼任某某民宅与与任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合伙开设家庭茶馆,租期为一年。2019年1月25日,任某某退出,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继续合伙经营茶馆至同年9月。同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与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一起组织、招引他人赌博,并以抽茶钱的方式渔利。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退出,同年3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加入,与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一起组织、招引他人以打麻将、打川牌、“扯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以抽茶钱的方式渔利。在开设赌场中,被告人廖某某负责日常管理、账务管理及采购茶馆经营所需物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罗某某负责招引他人并在缺人时参与赌博。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共同从该赌场中抽水渔利人民币59447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分得160306元,廖某某分得160306万元,王某甲分得119800元,罗某某分得40506元。
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廖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在平昌县新平街道天使广场小区B栋3号楼茶馆内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该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退赃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退赃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18日退赃人民币30000元、同年9月21日退赃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退赃人民币40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记账单退交赃款票据等书证;3.证人任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娜
检察官助理:郭俊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住平昌县**街道**栋**单元**楼**号;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平昌县**镇**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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