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镇**坊村**组**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奉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奉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镇**坊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奉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及他人的支付宝帮助金沙娱乐城、至尊快三等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经被告人廖某某招募,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加入,用同样的方式帮助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由被告人廖某某给二人发工资。经查,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邓某某共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500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收取赌资人民币近2000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邓某某收取赌资人民币10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帮助收取赌资50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邓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芬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徐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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