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8********,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7********,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衡阳县西渡镇江**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5月1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3********,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中专文化,经商,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0********,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住衡阳县**镇**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方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衡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廖某某、方某某、伍某某三人合议到衡阳县**镇**村租赁平房开设“嗨包”,具体由伍某某化名刘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廖某某、方某某出资装修、购买音响等物品,三人共同管理,所得利润平分。2020年4月下旬,“嗨包”正式对外营业,被告人廖某某安排刘某某在场外望风,支付其200-300元/场不等的工资。202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出资邀请罗某某、陈某丙等人到衡南县三合村凌某某(另案处理)所开的“嗨包”内吸食毒品,因觉得该“嗨包”过小,次日经人介绍到被告人廖某某等人所开嗨包内吸食毒品。2020年4月28日凌晨至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5次出资找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定“嗨包”,邀请罗某某人到“嗨包”内吸食其自购的毒品。2020年5月12日凌晨,衡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正在该“嗨包”内吸食毒品的唐某某、颜某甲、颜某某等20余人,并缴获少量毒品(含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及吸毒用具。至案发,被告人廖某某、方某某、伍某某共收取“嗨包”费43500元,支付刘某某工资1800元,暂未分红。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伍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五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乙、颜某某、陈某丙、罗某某的证言;3.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被告人方某某、伍某某、刘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方某某、伍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加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方某某、伍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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