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梅州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村,住梅州市梅江区******村一出租屋。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8月13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梅州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原籍。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8月13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9时左右,被害人廖某乙从梅江区三角镇**路********吃完饭后去停车场开车,发现停车场各入口通道被石墩挡住,无法将车驶离停车场,遂下车将一个通道的石墩挪开一点位置以便通行。此时被在停车场巡逻的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发现,李某甲遂上前制止并要求廖某乙将石墩挪回原处,廖某乙拒绝,表示其是因为通道被石墩挡住车无法通行才挪的,并欲驾驶粤M0****宝马牌汽车离开停车场。廖某甲、李某甲站在车辆前方阻拦廖某乙驾车离开,廖某乙松开刹车车辆慢慢往前挪动,车辆碰到了李某甲腿部,廖某乙急忙刹车挂停车档,李某甲很生气遂用拳头朝汽车前机盖砸了一下,造成前机盖约4cm的圆形凹陷,廖某甲亦用拳头朝汽车副驾驶位置的挡风玻璃砸了两下,造成挡风玻璃破碎。接着,廖某甲、李某甲又敲打车窗要求廖某乙下车,廖某乙打电话报警,然后下车与他们理论。民警接报后到现场处置,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证实:涉案粤M0****宝马牌汽车前挡风玻璃的损失为人民币9782元,前机盖的损失为人民币7508元,合计损失人民币17290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所在单位梅州市*******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廖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0219元,廖某甲、李某甲取得了廖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等法律文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抓获经过、正面照片、户籍资料、前科记录查询,指认辩签材料、谅解书、收据、接受证据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廖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胡小芬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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