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市**乡**村**组**号。2017年3月7日因赌博被某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怀孕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某某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29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街道**路**号,现住**街道**路**号。2017年3月3日因赌博被某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肖某甲三人合谋在被告人廖某某开设的位于某某市**镇**村**道旁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廖某某负责提供场地以及日常管理,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联系购买赌博机以及赌博机的日常维修,被告人肖某甲同样负责赌博机的维修。该赌场内设置“捕鱼”机两台,一台四座,一台六座;设置一组连线“飞禽走兽”赌博机,共八座。三人约定每月2号、12号、22号定期结算,所得盈利平分。自2020年5月初至2020年8月底,该赌场违法所得共计310200元,其中被告人廖某某分得107400元,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甲各分得101400元。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邵东市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107400元。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甲于2020年10月13日向灵官殿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2020年10月14日向邵东市公安局分别上缴各自违法所得10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某某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肖某乙、何某甲能、肖某丙、周某乙、彭某某、何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故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某某
检察官助理:胡某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①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在某某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9********;
②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80739****;
③被告人肖某甲被取保候审在**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周某甲、肖某乙、何某甲能、肖某丙、周某乙、彭某某、何某乙、谢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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