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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李磊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西藏拉萨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附**号。2004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磊,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李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磊、罗某甲 (已判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新合村合心苑小区11幢2单元楼道口,盗走被害人江某某电瓶车中4个天能牌电瓶,销赃获利16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40元。

2.2019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磊伙同他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铝厂机关食堂大门对面路边,采用夹钳夹断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赵某甲电动三轮车中5个理士牌电瓶。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149元。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磊伙同他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后门对面老宿舍区,采用钻围墙破洞的方式,盗走创维电视一台和铜芯线约2.2公斤,该2.2公斤铜芯线销赃获利80元,创维电视销赃获利3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创维电视价值人民币100元,2.2公斤铜芯线价值人民币88元。案发后,该创维电视已追回并发还给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

4.2019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磊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后门对面老宿舍区,采用钻围墙破洞的方式,盗走吊扇20把,销赃获利140元。案发后,该二十把吊扇已追回并发还给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

5.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磊、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怡心小区46幢旁,采用夹钳夹断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邹某某电动三轮车中5个旭派牌电瓶,销赃获利27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24元。

6.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磊、廖某某伙同他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采用翻围墙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罗某乙的一台窗式空调、一台小电视、一台燃气热水器、两把吊扇,共销赃获利235元。

7.2019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磊、廖某某伙同他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后门对面老宿舍区,采用钻围墙破洞的方式,盗走吊扇14把,铜芯线约4.7公斤,共销赃获利310余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88元。

8.2019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磊、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后门对面老宿舍区,采用钻围墙破洞的方式,盗走铜芯线约5.5公斤,销赃获利200余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220元。

9.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磊、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后门对面老宿舍区,采用钻围墙破洞的方式,盗走铜芯线约5.5公斤,销赃获利200余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220元。

10.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磊、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后门对面老宿舍区,采用钻围墙破洞的方式进入,盗走铜芯线约8.3公斤,销赃获利300余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332元。

11.2019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磊、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后门对面老宿舍区,采用钻围墙破洞的方式,盗走铜芯线约6.2公斤,销赃获利200余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248元。

12.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磊、廖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重庆天泰铝业有限公司后门对面老宿舍区,采用钻围墙破洞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告人廖某某被现场捉获,被告人李磊盗走铜芯线约6.2公斤,销赃获利200余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248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廖某某被民警现场捉获,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磊被民警捉获,被告人廖某某、李磊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两名被告人作案使用的铁锤、铁钳、螺丝刀、扳手、电筒、电工胶布等作案工具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发还的物证;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程某某、赵某乙、伍某某、彭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罗某乙、赵某甲、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廖某某、李磊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7.辩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8.视频截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李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3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5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李磊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李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易明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李磊现在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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