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及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号**室,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和杨某某在阿克苏市**大酒店、**大酒店等地方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并利益均分。杨某某联系好嫖客后,由廖某某介绍多名卖淫女卖淫。事后由杨某某收取嫖资微信转账给卖淫女和廖某某。二被告人共计收取非法所得八千余元。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和杨某某在阿克苏市**大酒店,介绍卖淫女谢某某、汗某某、阿某某进行卖淫;廖某某收取嫖资4500元。
2019年6月7日01时44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和杨某某在阿克苏市**大酒店**房间内,介绍卖淫女阿某某(进行卖淫。事后收取1500元现金后转给阿某某1000元。
2019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和杨某某介绍谢某某在阿克苏市**大酒店**房间内,于张某甲发生关系。张某某转给杨某某600元嫖资。
2019年6月18日晚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介绍阿某某到张某乙阿克苏市**村**号楼**室内卖淫并收取嫖资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等从轻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春江
附:
1案卷材料1册;
2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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