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杨某某等四人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1********,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17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等4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十月,被告人廖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向普安县**镇**村村民姜某某付购买得“**沟”处一片杉木林后,邀约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四人商量合伙将其购买的林木砍伐出售;后又以7130元、5880元的价格分别向普安县**镇**村村民姜某甲、姜某乙父子二人先后购买得“大树林”处一片杉木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得的上述三处林木进行砍伐,并使用各自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将木材运输到普安县**镇的木材经**加工厂(店)出售,将出售所得款项15000余元四人平分。

经普安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大树林”处被砍伐的林木面积7.24亩(间伐),树种为杉木,数量172株,林木材积60.9118m³,直接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24973.84元。“白泥巴沟”处被砍伐的林木面积1.8亩,数量61株,林木材积15.1807m³,直接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6224.09元。砍伐的林木材积总计为76.0925m³,直接经济价值总计人民币31197.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子二把、油锯二台;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安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但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廖某乙、杨某某、周某某在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将购买的林木砍伐后销售,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廖某乙、周某某滥伐林木材积总计为76.0925m³。数额巨大,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并处或单处罚金。

被告人廖某某系本案的犯意提起人,邀约并组织他人砍伐树木,作用大于廖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廖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砍伐树木,系主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五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廖某乙积极参与砍伐树木,系主犯,认罪但不认罚,建议对廖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积极参与砍伐树木,系主犯,认罪但不认罚,建议对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华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廖某乙现羁押在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起诉书2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