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身份证号4503301992********,汉族,文盲,农民,住平乐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2015年8月31日被判刑,2017年5月26日再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2月28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身份证号450330198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乐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2日、2015年12月28日被判刑,2016年12月20日再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2月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让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面包车搭乘其到阳朔县盗窃摩托车。当日13时许,两人驾驶面包车来到兴坪镇吕寨岩“祥哥农家饭”门口马路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新大洲本田女式摩托车停在此处,遂由被告人廖某某动手,林某某驾驶面包车作掩护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70元,案发后已扣押并发还给失主。
另查明: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晚,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合伙盗窃的事实。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1700元人民币,被害人徐某某对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玥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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