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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欧某甲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民委**街**号。曾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于2007年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村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 **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巷出租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梁某甲、欧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31日,吸毒人员蒙某某给人民币100元的好处费给被告人欧某甲叫他帮购买700元的毒品冰毒,并微信转800元钱给欧某甲。欧某甲收得钱后又把700元钱微信转给被告人梁某乙,叫梁某乙联系人购买毒品冰毒。梁某乙收得钱后即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甲,跟梁某甲以600元要了“一个”毒品冰毒,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蒙某某,获利人民币100元,2020年06月02日,高安派出所民警在来宾市兴宾区北江路将欧某甲、梁某甲、梁某乙等人抓获,经审讯,被告人欧某甲、梁某甲、梁某乙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20年06月02日凌晨,被告人梁某乙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路**巷自己住的出租房里容留梁某甲、欧某甲、方某某、欧某乙等人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吸食毒品工具“冰壶”一个。

3.2020年05月31日,被告人梁某甲通过自己微信“一个字”联系被告人廖某某(微信号“回不去的昨天”)购买l件8克的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900.00元给廖某某购买毒品冰毒,之后廖某某通过微信发放毒品的位置给梁某甲,梁某甲按照相处位置找到并取走毒品。2020年06月11日18时许,吸毒人员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廖某某同意后,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给廖某某购买毒品冰毒5克。廖某某收到钱后把朱某某向其购买的毒品冰毒放在来宾市兴宾区古三路丽景苑南门左侧的一个保安亭附近,并将放置毒品的位置拍照用微信发给朱某某,朱某某收到信息后去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其跟廖某某购买的毒品冰毒,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指认、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梁某甲、欧某甲、梁某乙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乙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在自己居住的出租房里中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某、梁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欧某甲、梁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燕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梁某甲、欧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现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其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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