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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王某甲保险诈骗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胖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公寓**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30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粤******小轿车在江华瑶族自治县**乡向码市行驶的路段发生侧翻事故,事故发生后,为避免交警处罚及保险公司以酒驾拒赔,廖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甲,让王某甲找来王某乙(另案处理)为自己顶包。王某乙到达现场后同意为廖某某顶包。在交警及保险公司员工到达车祸现场后,廖某某、王某乙谎称车祸发生时为王某乙驾驶,骗取保险金63842元人民币(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莫某某、潘某某等证人;3.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以及同案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廖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光忠

2020年9月4日

附注: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王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1511160****)。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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