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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王某甲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于2020年4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小区附近一出租屋,于2020年4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来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城雅苑对面停车位寻找盗窃目标,其两人发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小轿车(粤F85****)的车门未锁,由廖某某进入车内盗窃,王某甲先在外望风随后也进入车内一起盗窃,其两人盗得车内的现金和一些香烟后离开。在此过程中,廖某某并未将在车内盗得的一黑色钱包内有现金2400元告知王某甲,廖某某、王某甲两人平分其余的现金200元和黄色硬盒芙蓉王、红色硬盒中华、黄色硬盒红某某王等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人民币335元。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两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甲家属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手机提款信息截图、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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