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镇**村**街**号。2013年4月25日因赌博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3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季某甲,曾用名季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2011年8月18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季某甲、叶某甲、季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于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合伙非法经营“天天彩”赌博活动,接收被告人季某甲在青田县高湖镇家中收取的赌博人员的“天天彩”投注报单并以微信转账方式结算赌资,其中被告人季某甲获取收注额2%及高赔率的提成好处。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收取“天天彩”投注后部分报单至“赢胜米聊”等赌博网站平台,部分由两人自己坐庄吃赔。经查证,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季某甲合伙接收他人“天天彩”赌博投注60余期,累计接收投注款至少38万元,期间被告人季某甲非法获利至少7600余元。
另查明,2020年5月至7月22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在青田县瓯南街道家中非法经营“三色彩”、“天天彩”赌博活动,其将接收的“天天彩”赌博投注上报至被告人季某甲处,累计上报、结算赌资4万余元;其将接收的“三色彩”赌博投注上报至金某某(取保候审,另案处理)处,累计上报、结算赌资1万余元。
2020年5月至7月22日期间,被告人季某丙在青田县船寮镇家中非法接收他人“天天彩”赌博投注后上报至被告人季某甲处并以微信方式结算赌资,其从中获取投注额1%作为提成好处,期间其累计结算赌资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季某丙非法获利至少300余元。
2020年7月22日,侦查民警通过电话联系方式通知被告人季某甲到案,被告人季某甲主动配合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叶某甲、季某丙分别被侦查民警查获到案,并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证明、归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情况说明、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2011)凌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田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青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交易流水、青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叶某乙、留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季某甲、叶某甲、季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刑事搜查笔录、照片、青(公)网勘[2020]109、121、147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附件光盘、刑事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数据、青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附件光盘)、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季某甲、叶某甲、季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季某甲、叶某甲合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天天彩”等国家禁止经营的具有博彩性质的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季某甲接收他人投注金额38万余元,被告人叶某甲接收他人投注金额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丙明知他人进行“天天彩”赌博活动,仍从中接收投注并结算赌资,数额达3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季某甲有某某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叶某甲、季某丙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莱莱
检察官助理:王中配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季某甲羁押于丽水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甲、季某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涉案手机九部,疑似六合彩账本3本,疑似六合彩账单4张,工作手册2本,塑封六合彩资料2张,“美女六肖图”六合彩资料2本。
6.涉案光盘4张。
7.社会调查委托函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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