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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王琼轩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王琼轩,绰号阿轩,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中山市**物流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因涉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东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住广东省电白县**镇,因涉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阿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住广东省珠海市**区**花园,因涉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镇,住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镇,住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因参与聚众赌博,于2017年7月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因案情复杂,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在逮捕后的两个月内不能侦查终结,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9月22日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0月23日。

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现已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琼轩、廖某某、孟某某、尹某甲、尹某乙、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阿某乙(真实身份不详,与本案廖某某不是同一人)等诈骗团伙利用互联网在多款网络游戏内发布收购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并以远高于被害人游戏账号实际价值的价格询问被害人是否出售。被害人同意出售后,该犯罪团伙让被害人添加其用于实施诈骗的QQ号进行商谈,之后该犯罪团伙将“阁闲拍”、“聚贝库”等专门用来实施诈骗的虚假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链接发送给被害人,或者让被害人到百度浏览器搜索,并要求被害人注册、登录后将游戏账号上架。在被害人将游戏账号在虚假的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上架后,平台显示游戏账号已经出售。当被害人提现时,虚假游戏交易平台则显示被害人提现的银行卡账号输入错误,出售的钱款已经冻结。当被害人联系虚假平台的客服时,客服人员要求被害人扫描收款二维码或者直接向银行账户转账充值被冻结钱款一倍到四倍不等的钱款才能解冻、提现,并在平台上给被害人发送收款二维码或银行账户。当被害人充值后,客服人员则以充值不能是整数,需要带零头,需要激活游戏交易平台账户等理由,继续要求被害人充值,直至被害人发觉被诈骗后为止。

阿某乙与被告人王琼轩在QQ上聊天认识,阿某乙等团伙诈骗的钱需要通过商户收款二维码收款(小额)或者银行卡(大额)提现才能到手。于是找王琼轩联系人提供收款二维码或者银行卡,并谈妥分成。为牟取不法利益,被告人王琼轩找到在朋友吃饭时认识的孟某某,被告人孟某某又找到河南老乡尹某甲,被告人尹某甲再找到亲戚尹某乙共同为阿某乙提供商户收款二维码或者银行卡供阿某乙诈骗团伙使用,被告人王琼轩从犯罪所得提1.5%个点,被告人孟某某提1%个点,被告人尹某甲提2%-3%个点,被告人尹某乙提3%-4%个点。阿某乙团伙实施诈骗得手后,将被害人转账成功的截图发给由阿某乙、王琼轩、孟某某三人组成的核心微信群,每晚由阿某乙在微信群中分别与被告人孟某某、王琼轩对账,王琼轩将准确对账数额告知孟某某,孟某某通过由尹某甲、尹某乙组成的三人微信群,向群里转发上述转账成功的截图,被告人尹某乙在扣除自己的提成后将他提供的收款二维码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提现,或者通过支付宝转账、手机银行转账、ATM存款的形式转移至被告人尹某甲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尹某甲在扣除他自己和孟某某的提成后再转给由孟某某转发王琼轩提供的许某甲、王某甲等人银行账户。被告人尹某甲再将孟某某提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孟某某。被告人王琼轩在收到尹某甲、尹某乙转账的诈骗款后,在核心微信群中给被告人孟某某回复数字“1”,暗语意思是已收到钱款。被告人王琼轩指使王某甲(在逃)或者被告人许某甲提现,与阿某乙指定的交钱地点和人员进行接头,以现金的形式转移赃款。

公安机关查明发生在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居民乌某某被骗案和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平台串并案件共计12起:

1、2020年5月3日,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居民乌某某被阿某乙诈骗团伙以收购游戏账号的方式,先后诈骗乌某某四笔共计27200.3元,经调取银行流水显示该笔钱款先后打入尹某甲、赵某某、王某乙、张某甲的第三方支付和银行账户,再由王某乙、安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等人提现转入被告人王琼轩指定的王某甲、许某乙等人的银行账户。

2、2020年2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居民程某某被以收购游戏账号的方式先后被骗三笔共计19300.74元,涉案账户为户名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6756********,户名孙某某的中国银行账卡62178580000********,打入被告人王琼轩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1090********,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320160********共计13700.6元,余款5600.14元被其他公安机关冻结。

3、2020年3月25日四川省崇州市居民杨某甲被以收购游戏账号的方式先后被骗三笔共计9535.21元,涉案账户为被告人尹某乙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17140********。

4、2020年3月26日,北京市居民刘某甲被以收购游戏账号的方式先后被骗三笔共计29401.5元,涉案账户为被告人尹某乙交通银行账户62226241200********,尹某乙民生银行账号62169147********,由被告人尹某乙分别打入许某甲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1400********以及严某某民生银行账户62261903********各12000元,余款打入被告人尹某甲提供的华某某工商银行商户**结算卡62122617140********。

5、2020年4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居民吴某某被以收购游戏账号的方式先后被骗三笔共计7133.51元,涉案账户为被告人尹某甲注册第三方支付机构卡拉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的建设银行账号62170030900********,后转入许某乙邮政银行账户62109859230********。

6、2020年5月6日,黑龙江省海林市居民刘某乙被以收购游戏账户的方式先后被骗四笔共计8500.7元,涉案账户为被告人尹某乙随身扣押的华生利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17140********。

7、2020年5月8日,江苏省邳州市居民陈某某报案称被以收购游戏账户的方式先后被骗两笔共计6120.1元,涉案账户为被告人尹某甲让安某某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1167********,张某乙工商银行商户结算卡账户62122617140********。

8、2020年5月9日,河南省漯河市居民任某某报案称被以收购游戏账号的方式被骗4802元,涉案账户为被告人尹某甲让安某某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1167********,被告人尹某乙朋友赵某某向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商户**超市的结算卡,张某乙工商银行账户结算卡账户62122617140********。

9、2020年6月7日,河南省固始县居民刘某丙报案称被以收购游戏账号的方式被骗6300元,涉案账户为被告人尹某甲让安某某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1167********,被告人王琼轩使用的广东**国际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商户。

10、2020年5月6日,广东省普宁市居民杨某乙被以收购游戏账号的方式先后被骗两笔共计1900.1元,涉案账户为被告人尹某乙注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卡拉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49101********。

11、2020年5月4日,江苏省南通市居民王某丙被以收购游戏账号的方式先后被骗两笔共计20800.2元,涉案账户为被告人尹某乙使用的其母李天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49101********、其侄子尹某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49101********。

12、2020年5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居民文某某被以收购游戏账号的方式先后被骗两笔共计12000.2元,涉案账户为被告人尹某乙注册第三方支付机构卡拉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49101********。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通过朋友与被告人王琼轩相识,被告人廖某某在“快手”APP上,虚构能够解除游戏未成年人两小时限制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廖某某添加被害人QQ号码后,将对方需要解除游戏未成年人限制的账号要过来,之后在ipad电脑上打开微信APP,将登陆二维码截图通过QQ发送给被害人,被害人扫码登陆后,被告人发送一段事先录制好的显示正在操作解除未成年人游戏限制的小视频,提示需要对方的微信支付密码方能进入下一步程序。被害人提供微信支付密码后,被告人廖某某操作被害人的微信账号扫描由被告人王琼轩提供的收款二维码,将微信内的全部余额转出。被告人廖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0000元,其每次得手后与王琼轩对账,被告人王琼轩仍然通过上述犯罪链条将廖某某诈骗所得单独计算,在扣除自己及下线的点数分成后通过支付宝转账两次共计人民币2571元,其余4000余元通过许某甲或王某甲分四次将现金转送到被告人廖某某手中。

经核算,被告人王琼轩、孟某某收款、转移赃款总额为158,362.91元,被告人尹某乙收款、转移赃款总额为88,988.8元,被告人尹某甲收款、转移赃款总额为118,431.8元,被告人许某甲提取、转移赃款总额20余万元(还有更多的受害人被骗钱款无法核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琼轩、孟某某、尹某甲、尹某乙、许某甲帮助上游诈骗团伙收款、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超过十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上游诈骗犯罪目前无法核实,公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诈骗犯罪,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琼轩、孟某某、尹某甲、尹某乙、许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见证下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琼轩抓获归案,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分工明确,不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各自在犯罪链条中的层级及犯罪数额,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廖某某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有积极退还赃款的愿望,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琼轩、孟某某、尹某甲、尹某乙、许某甲、廖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阳

检察官助理:喻庆文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琼轩、孟某某、廖某某、尹某甲、尹某乙、许某甲现羁押在鄂伦春自治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散页十二页。

3.扣押各被告人物品及清单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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