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83********,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9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田某某、冯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自2019年7月开始,与张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合伙利用微信介绍卖淫。廖某某使用张某某提供的昵称为“J某某 (下蛋号)”的微信与被告人田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一只猫”(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业务”联系,多次介绍卖淫女吴某某、齐某某、韩某某、陈某某、谢某某、鄢某某、“玉某某”、“萌某某”等人到东莞市城区的**酒店、**酒店、**酒店、**酒店等地进行卖淫活动,每次收取中介费150至200元。廖某某非法获利约30000元。
被告人田某某使用昵称为“R某某”的微信先后三次联系被告人廖某某为嫖客安排卖淫女,于2019年11月5日20时,联系廖某某安排卖淫女齐某某到东莞市东城区**酒店**房卖淫;于同年11月11日21时,联系廖某某安排卖淫女“玉某某”到**酒店**房卖淫;于同年11月15日20时,联系廖某某安排卖淫女“萌某某”到**酒店**房卖淫。田某某收取中介提成共1051元。
被告人冯某某使用昵称为“文某某”的微信先后两次联系被告人廖某某为嫖客安排卖淫女,于2019年10月22日15时,联系廖某某安排卖淫女萌某某到东莞市南城区**酒店**房卖淫;于同年10月26日1时许,联系廖某某安排一名女子到东莞市寮步镇**酒店附近一公寓房间卖淫。冯某某收取中介提成共7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冯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区先后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东莞市东城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到案经过、微信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吴某某、齐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田某某、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田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田某某、冯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田某某、冯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6.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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