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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白某某、项某甲、陈某甲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93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项某甲(曾用名项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里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白某某、项某甲、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白某某与钟某某、金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将提供的个人征信信息和不动产信息进行伪造修改后,由钟某某作为借款人,被告人白某某、金某某作为担保人,使用虚假的资料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事后,被告人廖某某分得13.3万元,金某某分得6.5万元,钟某某分得2000元。案发前,钟某某已偿还被害人蒋某某2万元及一条金项链(变卖1.1万元)。

2、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白某某、项某甲经事先商量,将提供的个人征信信息和不动产信息进行伪造修改后,由被告人项某甲作为借款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担保人,使用虚假的资料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事后,被告人廖某某分得17万元,被告人白某某分得7000元,被告人项某甲分得2.3万元。

3、2018年7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陈某甲与施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将提供的个人征信信息和不动产信息进行伪造修改后,由被告人陈某甲作为借款人,施某某、陈某乙作为担保人,使用虚假的资料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其中,被告人白某某明知被告人廖某某伪造信息骗取借款的情况下,仍帮忙将陈某乙介绍给被告廖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事后,被告人廖某某分得15.51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2万元,陈某乙分得2.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款材料、个人征信报告、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白某某、项某甲、陈某甲及同案人员钟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白某某、项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廖某某、白某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项某甲、陈某甲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第三节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白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白某某、项某甲、陈某甲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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