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湖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中建岳阳**。因赌博,2019年5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廖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廖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毒贩“培阿”(真实姓名不明,在逃)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小包(共重约1克),后于当晚转手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拿到该2小包毒品后氯胺酮在岳阳楼区**湖广场附近“某某网吧”门口将其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万某某。
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刚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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