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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苏某甲等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苑**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2********,安徽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现暂住:天津市东丽区**街**村一平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73********,安徽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庄**号;现暂住:天津市东丽区**街**村一平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苏某甲、苏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夜间,被告人廖某某、苏某甲及他人共同驾驶牌照号为皖K****3银色面包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华欣毛纺厂院内赵某某租用的一仓库内,趁无人值守之机,将车辆停放进仓库关闭仓库门,借助车灯照明,将存放此处的数个电机搬至车上窃走。后被告人苏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廖某某支付赃款并将上述电机变卖所得款项挥霍。

此后被告人廖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先后于同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2日、6月3日每日夜间,由被告人苏某甲驾驶上述银色面包车搭载被告人廖某某、苏某乙等人共同来到上述仓库内,趁无人值守之机,采用上述方式并利用自备的手电筒等照明设备,窃得该仓库内桶、链条、多臂杆等大量铝制、铁质、不锈钢材质的金属制品及铅酸电池等(共计价值人民币6855元)。后被告人苏某甲均在每次盗窃后向被告人廖某某支付赃款并将上述所窃赃物部分销卖,部分藏匿于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其暂住处的仓库内。

同年6月4日晚,被告人廖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等人,再次驾车来到上述仓库欲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将上述部分所窃赃物扣押。

综上,被告人廖某某、苏某甲共同盗窃作案1起;被告人廖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共同盗窃作案5起,未遂1起,涉案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6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苏某甲、苏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其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三人实施部分犯罪期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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