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1日23时左右,被害人吴某某到桃江县桃花江镇***KTV找其妻子刘某某,在***821包厢看见刘某某和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在唱歌喝酒,被害人吴某某便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并拿着刘某某的手机要刘某某一起回家。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和熊某甲(在逃)、熊某乙(在逃)等人就起身追赶被害人吴某某,在被害人吴某某表明自己是刘某某丈夫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和熊某甲、熊某乙等人无故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廖某某用铝制垃圾桶砸了被害人吴某某两下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覃某某对被害人吴某某踹了几脚,致被害人吴某某受伤。经益阳市桃花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均于2018年11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覃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某248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证人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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