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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覃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村野外山上及祠堂等地合股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的地点由覃某某负责联系提供并由其聘请潘某某等人为赌场望风及发放工资。赌场每天开设两场,即下午一场,晚上一场;每场参与坐庄的股东需要出资,每股需出资5000元,参赌人员每人下注100元至10000元不等,每局赌资在5000元至30000元不等;下注200元以上的,赌场按5%抽水。开设期间廖某某分别于6月28日、6月29日、7月2日参股3场,每场参股1.5股,即每场出资7500元,覃某某分别于6月28日、7月2日参股2场,其每场参股2股,即每场出资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阳

检察官助理:闫润民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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