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盗窃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谢某某夫妻二人携带钢锯和楼梯窜至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四合村一废旧房屋的楼顶,将明某某寄放在楼顶的110余米,价值5236元的铝芯电缆线推下楼后锯成27段搬回自己家里。19日凌晨1时许廖某某、谢某某又将该电缆线出售给回收废品的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回执、告知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52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谢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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