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850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乡**村**湾**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4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某某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工业区**小卖部内以现场收受赌资和微信接受红包、转账的方式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江门市蓬江区**镇**村**面馆内,以上述同样方式,为被告人廖某某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通过微信将每期所收受的赌注发给庄家廖某某,在每期开奖之后再根据庄家、闲家双方输赢情况,在微信上与庄家被告人廖某某结算赌资,被告人廖某某给予被告人赵某某每期收受赌资数额5%-10%的提成。经统计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共结算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13310元;经统计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廖某某处查获的投注单据,被告人廖某某共接受其他赌客投注赌资共人民币6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投注单据、到案经过、身份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廖某某赌博赌资数额人民币219575元,被告人赵某某赌博赌资数额人民币213310元,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培南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门市蓬江区**镇**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8280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案卷五册、光盘十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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