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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阚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402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街道**道**号**公寓**座**室。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阚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扬州**国际贸易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江苏省宝应县**镇**村**号,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路**栋**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阚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阚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小姐姐”直播平台,通过淫秽表演吸引观众,以刷可以折算人民币的礼物为门槛,将在平台上刷礼物的人加为QQ好友,并发送淫秽视频给陆某某以非法牟利。经鉴定,其发送55个视频文件中,有34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文件。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被告人阚某某经商定分成,由被告人廖某某负责以199元的入群价格招募不特定人员加入其开设的QQ群,被告人阚某某负责在QQ群共享文件夹内放置淫秽视频供群会员下载进行非法牟利。经鉴定,被告人阚某某在QQ群内分享的视频文件中有180个属于淫秽文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阚某某的供述、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廖某某将在“小姐姐“直播平台刷礼物的陆某某加为QQ好友,并向陆某某发送淫秽视频。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被告人阚某某经商定分成,由被告人廖某某负责以199元的入群价格招募不特定人员加入其开设的名为“奈奈课外补习班”的QQ群,被告人阚某某负责在QQ群共享文件夹内放置淫秽视频供群会员下载进行非法牟利,199元入群费中被告人廖某某分得130元,被告人阚某某分得69元。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远程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廖某某、阚某某处扣押及证人陆某某处接受手机,并从中导出相应视频,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发送给陆某某34个淫秽视频,被告人阚某某在QQ群众发送180个淫秽视频的事实。

3、支付宝、QQ截图证实被告人廖某某、阚某某转账分成的情况。

4、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廖某某、阚某某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廖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以自首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贰仟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炯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阚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意见,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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