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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阳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宜章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号,现住宜章县**镇**路**栋**号。因赌博,于2014年08月2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前,被告人廖某某、阳某某共同商量到**矿厂房盗窃硫化矿,商量由阳某某雇请货车,廖某某联系堆放硫化矿的场地,各自联系好负责的事项后,于11月15日凌晨3时许,廖某某驾驶摩托车先来到**矿厂,爬进**矿厂房内,打开厂房卷闸门,接着阳某某坐着雇请的刘某某的货车来到**矿厂房,由廖某某开吊机将厂房里靠墙的十余吨硫化矿装入刘某某的货车,装好车后阳某某坐刘某某的货车拉着盗来的硫化矿先行离开,廖某某将卷闸门关好后离开。之后,廖某某、阳某某把硫化矿卸载在**工厂院内,阳某某付了300元运费给刘某某。经价格认定,硫化矿价值10300元。

被告人廖某某、阳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廖某某、阳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截屏、过磅单、化验单、国内货物销售合同、产品结算通知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证人何某某、刘某某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两被告人在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强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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