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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1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陈某甲因故与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甲遂尾随上述人员至本市白云区鹤龙街鹤北路口人行道,并通知被告人廖某某到场,由廖某某持刀、陈某甲用拳脚合力殴打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经鉴定,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害人伤势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陈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廖某某、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冬艳 

 2020年11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某、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二张 

3. 《具结书》2份 

4.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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