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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51969********,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7月10日因盗窃罪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蒙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由蒙山县公安局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9年5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蒙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并告知了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廖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某,事先经过商量和分工一起去做“掉包”。被告人廖某某在蒙山县中医院门口确定作案目标之后,先是由被告人陈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道具掉在地上,然后廖某某马上走过去将道具捡起来,跟旁边的行人冯某某说捡到了钱,并以分钱为由,将冯某某诱到蒙山县中医院门口往南的一条巷子内。随后,陈某某骑摩托车到来,说有人看见廖某某和冯某某捡到其掉的钱,然后让廖某某和冯某某将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看,陈某某将冯某某身上的钱看过之后,说不是她的递回给冯某某,这时,廖某某趁机将冯某某的钱拿过来,用事先准备好的道具“钱”,将冯某某手上的钱全部调包装进自己口袋。廖某某得手之后,由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以找见证人为由搭乘廖某某逃离现场,共计调包取得冯某某的人民币2300元,事后廖某某从中分得1650元,陈某某从中分得650元。

2、2020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将余某某诱到蒙山县东市场附近一条小巷中,用同样的办法,调包取得余某某的人民币1300元。事后廖某某从中分得700元,陈某某从中分得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以秘密窃取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小勇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量刑计算表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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