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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陈某某等6人盗窃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户籍所在地:清丰县**乡***村***号,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9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武隆县人,户籍所在地:武隆县**乡**村委会**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城*栋*单元***室。2019年6月12日,因在瑞丽市涉嫌盗窃电缆线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10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武隆县人,户籍所在地:武隆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城*栋*单元***室。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8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武隆县人,户籍所在地:武隆县**乡**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小镇**村*组***。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武隆县人,户籍所在地:武隆县**乡**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城*栋*单元***室。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丰都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保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窦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窦某某、李某某六人共同乘坐廖某某的渝D*****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从德宏州芒市至保山市隆阳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窃取他人财物相互邀约后,至本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一把黄黑色胶把钳子将该小区东、西两楼不再使用的废旧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并运至本区**街道**社区***苑*区废品收购店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甲。后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200元,其余五人对剩余赃款进行均分。所得赃款已被六人挥霍。2019年6月3日16时许,黄某乙电话报警。

2019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隆阳区**街道**街**宾馆***号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德宏州芒市***城*栋*单元***室被抓获;同年6月20日,公安民警至瑞丽市治安拘留所将因盗窃被行政拘留的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同年6月17日、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窦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分别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胶把钳子、渝D*****银色五菱牌面包车等;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3.证人黄某甲、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窦某某、李某某六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窦某某、李某某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000元,数量较大,六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窦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六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窦某某判处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丽琴

检察官助理:王世欢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德宏州芒市,联系电话:1518492****、1831308****、1502561****、1878822****、1573079****;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69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含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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