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小区**单元**楼**号。2020年4月3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街**号附**号。2020年4月9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以内江市东兴区**钢模销售部的名义同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国光村7组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每年2600元/亩的价格从村民处租用土地13.45亩,倾倒弃渣推平压实并堆放钢管、安装钢架、修建简易棚。后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未依法取得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该租用土地上安装钢架、修建简易棚用于自己经营获利。
2019年11月29日经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认定: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国光村7组13.45亩耕地被倾倒弃渣压实的行为,均对耕地造成了毁坏,不能耕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13.45亩耕地倾倒弃渣压实,对耕地造成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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