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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高某等11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廖某甲,别名廖某丙,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021985********,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天水市秦州区人,住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室,现住天水市秦州区**路**楼**单元**室。2005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1日因赌博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1月14日因嫖娼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6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曾用名张某,绰号杠某、某爷,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7********,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小区**单元**室。2013年4月16日因赌博被秦安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6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现住天水市麦积区**镇**市场**号**号**单元**楼**2室。2006年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穆某,男,回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1********,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巷**号,现住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栋**室。2008年7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秦州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9日因故意伤害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6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秦安县**镇**路**家属楼**单元**楼**号。2014年5月12日因赌博被秦安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6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1月24日因给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7年10月16日因嫖娼被清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6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乡**村**号。2012年3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3日因赌博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7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5091819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秦安县**镇**村**湾**号。无前科。2019年6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乙别名廖明明,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2015年3月5日因赌博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罚款50元并收缴赌资100元;2015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5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月12日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25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榆中县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某、穆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靳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孟某某、杨某某、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以被告人廖某甲、徐某某、穆某涉嫌恶势力犯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1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以被告人廖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廖某乙、黄某某涉嫌恶势力犯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同时补充廖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事实一起。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至9月28日、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6日我院对高某某、孟某某、杨某某、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7年7月初,被告人廖某甲、高某在廖某甲经营的****城开设赌场,组织被告人靳某、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等人参与赌博,由廖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某、穆某进行赌场服务及放哨,负责赌场安全,由高某联系靳某、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潘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摇色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三天,赌资累计约18万元。在赌博的过程中,廖某甲负责在赌场浮水放贷,同时从普通参赌人员处抽取“底钱”获利,高某从庄家处抽取一定比例的“烟钱”获利。每场赌博结束后从底钱中扣除场地费、放哨和打杂人员工资后与参赌人员按比例分配。另查明被告人靳某、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以赌博为业,长期从事赌博活动。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在前述2017年7月左右的赌博过程中,参赌人员潘某某欠下被告人廖某甲浮水放贷约10万元无法归还,廖某甲遂多次组织被告人徐某某、穆某、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向潘某某员追讨赌债,在追讨赌债的过程中,潘某某因高额利息原因,始终无法还清所欠廖某甲的赌债,2017年10月左右,廖某甲和徐某某、穆某等人在秦州区****城附近强行将潘某某父亲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甘E*****的小型雪佛兰汽车(价值80536.00元)开走,后该车由徐某某使用,破案后该车从徐某某处追回。

(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10月左右,廖某甲派廖某乙去罗某家附近找罗某,讨要罗某欠廖某甲的赌债,廖某乙找到罗某后即告知廖某甲罗某的位置,廖某甲遂与刘某(已死亡)赶至现场,将罗某带至**酒店**楼**包厢。在包厢内,廖某甲、刘某、廖某乙等人继续向罗某讨要赌债,因罗某没有归还,刘某手持啤酒瓶将罗某的头部打伤,后廖某甲、廖某乙、刘某等人带着罗某让其找人借钱归还,因罗某没有借到钱而各自离去。

2016年11月左右,廖某甲再次派廖某乙去找罗某讨要赌债,廖某乙遂与唐某某(已死亡)一同去**小区罗某家找罗某,因罗某不在家,廖某乙遂购买花圈一个,写上“罗某专用”放置在罗某家楼房的单元门口,告知廖某甲后离开。

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和张军在**市场附近碰见罗某,廖某甲下车继续向罗某讨要赌债,因罗某拒绝而被廖某甲拳打脚踢,后廖某甲等人离开。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廖某甲带着廖某乙与黄某某去马某某家讨要债务,因马某某不在家,廖某乙便将马某某家的对联等物撕下来点着,烧完后三人离开。

(四)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安排被告人廖某乙向马某某讨要债务,后在廖某甲位于天水市秦州区**观附近的**店铺里,廖某甲因为马某某没有给其还钱,便安排廖某乙等人看管马某某,不让其离开,至次日11时许,马某某给廖某甲打下借条后,廖某甲放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开设赌场;为追讨赌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靳某、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长期从事赌博活动,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穆某明知廖某甲在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提供服务,帮助其开设赌场;在廖某甲追讨赌债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共同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乙受廖某甲安排,为追讨赌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甲、徐某某、穆某、廖某乙长期纠集在一起,以廖某甲为核心,通过赌场或其他方式高额放贷,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拘禁等为手段,多次索取高额债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秀成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廖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徐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靳某、蔡某某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乙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被告人穆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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