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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魏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廖某某与魏某甲合谋以“花篮托”的方式进行网络婚恋诈骗,约定各自所骗钱财各自支取和各自所得,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手机、手机卡和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注册多个作案微信账号。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珍爱网、世纪佳缘等相亲平台物色行骗目标后,自称“刘某某”或“陈某某”与被害人电话或微信聊天至亲密熟络后,便假称其有一间灯饰城要开张需被害人以未婚妻身份送花蓝作为祝福,骗得被害人与扮演“星星礼仪”(账号HJJOK****,座机电话07622****03)老板的被告人魏某甲商谈花篮价格,在收取被害人买花篮的转账钱财后便不理会被害人。其中,

1.2019年11月7日,被害人许某甲拨打了“刘某某”微信推送的“星星礼仪”花店座机号码与老板谈某某花篮价格后,通过微信先后转账了人民币(下同)3000元和3600元至“星星礼仪”微信账号上。同日,被告人廖某某将其中6000元转账至陈某甲名下银行卡号6228410844555******(下同),于次日到老隆镇**银行ATM机上支取共7000元现金。

2.2019年11月8日晚和9日凌晨,被害人楼叶某某拨打了“刘某某”微信推送的“星星礼仪”花店座机号码与老板谈好花篮价格后,通过微信先后转账了5000元、13800元、18888元至“星星礼仪”微信账号上。同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将其中18700元转账至陈某甲名下银行卡,于次日到黎咀镇**ATM机上支取共18600元现金;同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将其中18880元提现至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号6230520600084******(下同),于同日到龙母镇**银行ATM机上支取共18700元现金。

3.2019年12月13日,被害人邓某甲拨打了“陈某某”微信推送的“星星礼仪”花店座机号码与老板谈好花篮价格后,通过其弟弟邓某乙转账了8280元至花店老板提供的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同日,被告人廖某某将其中7000元转账至卢某某名下银行卡号6230520600090******,于次日到黎咀镇**ATM机上支取共7000元现金。

综上,被告人廖某某和魏某甲共同实施诈骗3次,共骗取52568元。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廖某某、魏某甲在龙川县**镇**村委会**大厦附近出租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银行卡16张、手机13部(内含手机卡11张)、手机sim卡十张(含港卡两张)、手机卡套二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查询材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公安内网杰思系统平台查询材料、中国农业银行龙川支行提供查询材料、中国工商银行龙川支行提供查询材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川支行提供查询材料、中国建设银行龙川支行提供查询材料、手机微信聊天截图、协助冻结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账号查看及明细查询详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公司龙川县分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个案协作信息详情、珍爱网上实名登记相关信息;3.证人邓某乙、魏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甲、叶某某、邓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扣押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相片,手写纸条;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相关银行提供查询材料及监控视频光盘1个、电子提取笔录及图片1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莉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魏某甲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有关涉案款物移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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