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鲁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宜宾市**商贸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住宜宾市翠屏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宜宾市翠屏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5********,汉族,高中文化,**餐饮大堂经理,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城**楼**(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路**号)。因本案,经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2011年因打架被行政拘留13天。因本案,经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鲁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0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宜宾市境内长江河道全面禁止采砂的通告》,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宜宾市中心城区合江门至江安县怡乐镇麻衣村王爷庙,长江河道全场91公里实施全面禁止采砂活动。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机械和货车,在没有采砂许可情况下,从宜宾市翠屏区临港经济技术开放区散货码头和集装箱码头之间**公司宜宾项目部下面的长江边挖采砂夹石,堆放到项目部指定的7、8号地块和项目部办公室旁边的搅拌站堆场,合计挖采砂夹石21923.14立方米,除去自用173.14立方米,以不含税单价35元/立方米、税金4.55元/立方米的价格销售给**公司宜宾项目部21750立方米。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廖某某与鲁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廖某某负责提供油料,被告人鲁某某组织挖掘机和货车,在宜宾市翠屏区临港经济技术开放区的宜宾港散货码头下游长江边挖采砂石用于销售。非法挖采黄沙10966.15吨,按照17元/吨核算,涉案黄沙价值人民币186424.55元;非法挖采泥夹石2119吨,按照23元/吨核算,涉案泥夹石价值人民币48737元,合计人民币235161.55元。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鲁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廖某某、吴某某情节特别严重,鲁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宏森

检察官助理:张宜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