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77********,汉族,初中,个体工商户,出生地福建省泰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镇**街**号,住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路**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在泰宁县杉城镇**后门对面的**办公室内多次组织、召集肖某甲、肖某乙、卢某某、邹某某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廖某某召集他人参赌,黄某某主要负责提供赌博地点、赌具、召集他人参赌。2019年2月18日晚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赌资274503元。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肖某甲、肖某乙、卢某某、邹某某等14名证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主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招松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泰宁县**镇**路**巷**号。
2.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泰宁县**镇**栋。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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