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2019年4月4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该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为让不具有塔吊操作资格的刘某某等11人从事塔吊操作工作,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以每套200元价格为刘某某等11人购买11张假居民身份证、11本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青白江区物流园区祥福安置房建设工地内使用。
2019年3月27日,廖某某买卖假证行为被群众发现后报警,当日被告人廖某某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在案物证、相关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9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佳平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 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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