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3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国文,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廖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找工作期间认识彭某某(身份不详),彭某某告诉廖某某可以注册公司并出售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帐户的方式赚钱,廖某某同意后,彭某某答应在办证期间每天给廖某某50元生活费以及每天200元的工资。彭某某安排廖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一旅馆住宿,然后带着廖某某去办理营业执照,但一直没有办理成功,后彭某某介绍一名李姓(身份不详)男子带着廖某某继续去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12月2日,李姓男子带着廖某某在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廖某某身份信息注册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廖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组织机构代码MA5F******),廖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开户了两张电话号码,2019年12月17日李姓男子带着廖某某前往深圳市大鹏新区并在中国银行大鹏支行使用深圳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开具对公帐号7510********,后廖某某将办理的营业执照、电话卡以及银行卡等均交给李姓男子。在此过程中,廖某某共收到住宿费等好处费1830元。
经侦查民警在全国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上查询,对公帐号7510********涉嫌两宗诈骗案: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分局刑侦大队侦办的李某甲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7万元;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办的李某乙被诈骗案,涉案金额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相关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档案查询清单、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营业执照、照片、身份证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个人信息、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对账单、受立案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报告、银行卡冻结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提取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业先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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