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5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廖某某以1600元一本的价格,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分别记载其公司员工夏某某、杨某甲、何某某、杨某乙、郭某某、牟某某身份信息的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职业资格证六本。2019年9月,廖某某又以1600元一本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了记载罗某某、马某某身份信息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二本。
2020年4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建(构)筑物消防职业资格证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购买国家机关证件8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证据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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