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53********,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梧州市**厂退休工人,籍贯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桂D****3小型轿车(搭乘黄某某、罗某某)由贺州往梧州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07线310KM+100m(苍梧县梨埠镇路段)处时,碰撞到停靠在路边由林某某驾驶的桂J****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桂J****挂号仓柵式重型半挂车)的尾部,造成两车损坏以及被告人廖某某和罗某某受伤、黄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损伤后并发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罗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海洲
检察官助理 叶长清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梧州市万秀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