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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成都市天府新区******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晚,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川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天府新区籍田街道新籍黄路由黄龙溪方向往籍田方向行驶,21时00分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籍田街道新籍黄路与西安村4组无名村道交叉路口时,未在人行横道停车让行,与沿其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沿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徐某某受伤。徐某某于2020年07月16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徐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胸部、盆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廖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其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熊树杉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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