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49********,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路西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20年1月31日渠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从渠县龙潭镇文星村村办公室往龙潭镇文星村二组方向行驶,同日18时左右,该三轮车行至龙潭镇文星村二社(邵家河边)路段,车辆驶出路面坠入道路左侧坎下,造成该三轮车受损、廖某某和乘车人黄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受伤,其中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达州衡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系脾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郑某某被评定为重伤二级,王某某被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1月15日渠县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种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春
检察官助理:吴川川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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