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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4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04时47分许,廖某某醉酒后(经鉴定为:189.29mg/100ml)驾驶粤L3****号小型轿车从惠州往博罗方向行驶,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惠州大道与金罗路红绿灯处时,先碰撞中央绿化隔离带,再碰撞前方停车等候红绿灯放行由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于当天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等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驾驶人廖某某在醉酒状态失去意识下驾车没有充分注意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无证据证实驾驶人陈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廖某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某家属人民币716300元,取得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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