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房。2017年12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以穗检交诉【2020】1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于2020年9月4日移交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且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于2020年4月25日23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粵HBX****号小型轿车,在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由西往东驶至出鹤洞新马路南37米路段时,遇被害人梁某某驾驶自行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小型轿车右侧与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倒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及事故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廖某某(经认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车逃逸离开现场。
公安机关接报警经调查取证、立案侦查,锁定肇事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后,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支付被害人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等款共1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警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监控截图、观看说明、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谅解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
证人赖某某、陈某某、陈某贤、崔某某、陈某昇、吴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死亡鉴定、碎片成分鉴定、车辆技术检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鉴定意见;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车辆痕迹检验、辨认等笔录;
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伤重死亡的重大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永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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