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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亳州市家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村行政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号出租屋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11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琼AT****号小型客车沿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同日16时10分许,廖某某驾车至沙坡村路口人行横道处时,恰遇被害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海口63****号二轮电动车由南往北通过人行横道,两车发生碰撞受损,黄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廖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勘查现场后将其带回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查。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廖某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用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及收据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4.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廖某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彬彬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3766****;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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