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0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老河口市**处**,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现住老河口市汉口路社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鄂F****3号垃圾转运车沿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路由北向南行至洪山路与建材路路口时,将沿建材路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甲(男,殁年75岁)撞倒,致使李某甲当场死亡。廖某某停车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廖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6.028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 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光盘2张;6.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垃圾转运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克富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于老河口市汉口路社区**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87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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