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乡**村**桥**组,住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鄂J****5重型自卸货车搭乘姜某某,超载土方,沿鄂州市华容区**镇**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高尔夫球场路段时,因避让横过马路的行人,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吴某某撞倒,致车辆侧翻,廖某甲、姜某某受伤,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甲请路人报警,随后,廖某甲联系其父亲廖某乙告诉发生交通事故一事,待民警赶至现场后,**肇事**,随后,廖某乙赶到现场向民警称其系肇事**并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2万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廖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通话清单、收条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廖某乙、杨某某、李某某、汪某某、方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1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视听资料》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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