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由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7时, 被告人廖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M****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从道县万家庄街道长兴村往道县潇水中路方向行驶;当日7时51分,途经道州南路润之家超市路段时,与拉着手推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何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7月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8时18分主动报警投案。并与被害人何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