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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湖南省常宁市******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3时40分许,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粤GM****号货车沿**线从湛江市霞山区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线湛江市麻章区**镇**村路段时,因车发生故障并停在路上,陈某某下车检查粤GM****号货车过程中,被沿**线从湛江市霞山区往雷州市方向行驶由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的湘D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先后碰撞到粤GM****号货车及在路面的陈某某,造成陈某某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某驾驶湘D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离开现场,2019年12月26日09时许,廖某某在湛江市徐闻县报警并向交警投案。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麻章大队认定,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警情详情、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道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冼某某、覃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 许凤芬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817585****。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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