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甘E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天水市麦积区党川镇石咀村闫川组村道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车后行走的田某某发生碰撞,致田某某倒地后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将田某某送往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廖某某到天水市麦积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报警。田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2020年4月29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的廖某某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份。
2020年5月19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田某某系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6月5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确定本起事故由廖某某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确定由廖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田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整,已履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伤者,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浩良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谈话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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