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城**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渝F*****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梁平区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出发,沿省道102线往梁平区屏锦镇方向行驶。当日6时许,当被告人廖某某驾车行驶至梁平区境内省道102线189km+600m路段时,因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越过中心黄实线,且未观察清楚前方道路情况而盲目冒险行驶,导致其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驾驶员马某甲(男,殁年75岁)受伤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的渝F*****号小型轿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事发前的速度约为67km/h。经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尚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已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检报告、车辆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飞
检察官助理:石珂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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