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厦门**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来厦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闽D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厦门***物流有限公司)沿钟宅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惠灵顿路路口时,车辆正面左侧与沿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方向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后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头部、胸腹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胸部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湖里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厦门***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廖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35345.08元和人民币3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8、人员电子档案、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6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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