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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粤A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竹湖村村道五队路段由西往北倒车时,因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车辆碰撞路外垃圾站支柱,垃圾站外墙倒塌,造成被害人何某某、高某某受伤,高某某后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垃圾站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报警,积极营救被害人,并于2020年1月6日经电话传唤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26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害人何某某赔付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何某某对被告人廖某某表示谅解。2019年12月31日,广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被害人高某某的家属赔付人民币2300000元,被害人高某某的妻子、女儿、儿子对被告人廖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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